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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个我

宗教行为总是来自超越了个的地方,行为本身是建立在个的基础上的。但是个的行为必须来自超越了个的地方。

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利害得失。这里是指行为者自身的利害得失,而不是自己所属的集团的利害得失。宗教行为总是来自超越了个的地方,行为本身是建立在个的基础上的。因为这是不得不如此的,所以这一点是不可否定的。个就是一个严肃的事实。但是个的行为——仅限于宗教的——必须来自超越了个的地方。甚至在分别逻辑方面被看作以个为基础的行为的事物,它的行为的主体也必须有超越个的意识。宗教行为中总是有这种超个的意识。超个的意识就是无分别之分别,它是不求回报的,而且不以个为目的论的实体。个是有,是不容抹杀的。但是,个是因超个而有的,不是作为个本身独立存在的。但这并不是将个视为虚幻。只要一切行为都是个的行为,那么个就是有,不是无。

个的行为不是物理的、机械的、蚁蜂集团式的、本能反射性的行为。个的行为具有基于自由意志的创造性。这里有人的尊贵和威严。因为作为个是自由意志的主体,所以人们才有可能意识到超越自己的东西。而且因为这一意识,人们才能对于各自的行为负起责任。不是将超个的主体的意志本能地、反射性地付诸行动,而是必须彻底觉悟到其与作为个的自己的意志上的矛盾,并在奉献自己的地方认识人性。这应该说就是作为人的自由性、创造性,以及作为个的存在性。在没有这样的特性的地方,可以有蚁群、有蜂群,但是却不能有人的群体生活。

超个者的意志不会自我实现,他必须通过个者。但是个者不是实现前者目的的简单机器。个者作为自由意志的拥有者,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表达超个意志。个者作为个者无论在哪里都必须是自由的。选择的分别知与其结论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个者之上,因为这是个之所以为个的原因。